经依法审查查明:蔡某丁(已判决)于2014年开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城**栋**单元**房、北京市罗湖区**街道**大厦**宾馆**房作为办公地点,并雇佣了李某某、严某某、蔡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蔡某丙(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人以及本案被告人蔡某甲作为工作人员组织境内大量女出境至香港进行。蔡某甲主要负责与客人确认挑选的女及联系好时间和地点北京抓龙筋spa。女办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后会由团伙成员组织过关到香港**都会**酒店进行北京抓龙筋,每单收取1000元港币的嫖资,嫖资由酒店方统一收取后,汇到蔡某丁指定账户后,由蔡某丁进行分配。蔡某甲除了每月3000元工资外,每次收取1元提成。2017年4月至10月案发,蔡某甲收取工资提成共计39300元人民币。
经查明,该团伙自2017年4月至10月案发共计组织出境前往香港人员数量为452名,累计达22389人次,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与同伙组织境内人员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北京正宗抓龙筋,证据确实北京正宗抓龙筋、充分,应当以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北京正宗抓龙筋